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规划依据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

10月31日,浙江省林业厅在横店主持召开由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2017—2025)》(下称《总规》)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浙江省林业厅、浙江农林大学、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卢苗海到会,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站长陈林主持会议,东阳市分管副市长陈巧锦致辞,相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及横店集团、四共委相关负责人共40余人参会。

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涉及横店、马宅、南马、千祥五个镇的23个行政村(社区)以及南江林场林地,规划总面积2838.26公顷,该《总规》是在《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4—2025)》基础上进行修编。会上,专家评审组听取了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规划组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后,通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总规》以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为前提,总结上期规划经验,从实际出发,突出森林公园特色,对提升森林公园内涵,更好地建设森林公园具有重要意义;《总规》基础资源调查翔实,功用定位准确,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规划重点突出,文本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森林公园建设目标明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推进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促进东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专家组对规划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还提出要进一步挖掘规划区原有森林景观资源,更好地保持森林资源的自然性、完整性,尤其是八面山核心景观区,要处理好森林公园与影视拍摄的关系,使两者融为一体,增加森林生态科普区,以森林文化为着墨点吸引更多的游客等建议。

会上专家一致同意《总规》通过评审,林业厅卢苗海副巡视员作了总结性发言,要求规划组尽快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善文本,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公园设计规范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钢结构设计规范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1、木结构设计规范

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